《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采購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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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采購管理辦法

(試行)

(本辦法于2017621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采購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資金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與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政策的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本校以對價方式(區(qū)別于接受贈與、政府劃撥和調撥、交換等)有償取得包括但不限于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的物資,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家具、圖書、房屋及教學、科研和辦公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的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文學藝術類作品、專利技術、商標標識、計算機軟件、操作和管理類系統(tǒng)、使用許可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物資、工程、無形資產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維修、物業(yè)管理、綠化、安保、醫(yī)療、咨詢等服務。

第三條 學校所有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以及其他采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校設獨立法人單位,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自行制訂采購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五條 學校采購依法、依規(guī)進行,采購方式包括電子集市采購、招投標和市場零星采購。

第六條 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應加強采購計劃和預算管理,科學、準確地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定期集中、匯總采購項目,以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實施對學校各項采購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領導小組由分管資產管理工作的校領導(以下簡稱“分管校領導”)以及學校資產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處、后勤綜合管理處、信息技術中心、圖書館等部門正職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

第九條 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采購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審議學校采購的年度計劃;

(三)研究審定重大、復雜項目的采購實施方案;

(四)審核確定學校的采購代理機構備選名單;

(五)其它。

第十條 學校采購工作由資產管理處統(tǒng)一歸口管理,二級單位和部門經過批準或授權,可以在批準或授權及限額范圍內實施采購。

第十一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落實學校和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起草采購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報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具體組織實施采購工作。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處對各單位、部門年度采購計劃進行審核,報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二級單位使用自有資金進行采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采購范圍及方式

第十四條 學校范圍內的所有采購,均在本采購辦法規(guī)定的采購范圍之內。

第十五條 學校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學校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范圍之內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等屬政府集中采購,由學校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的要求執(zhí)行。

1、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范圍內公布的實行協(xié)議供貨的,從政府采購網(wǎng)電子集市通過議價、反拍、團購方式競價采購,無需經過招標采購。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范圍內實行定點采購的,從政府采購網(wǎng)電子集市直購。

3、通過政府采購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購資質的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二)政府采購目錄之外且單價在固定資產登記標準以上的,或單價雖在登記標準以下,但單筆采購總價一萬元以上的(含一萬元),屬學校集中采購,由資產管理處(達到招標標準的由招標管理部門)采購或授權申請采購的單位、部門(以下簡稱“采購申請人”)采購。

(三)政府采購目錄之外的,單價在固定資產登記標準以下且總價不超過一萬元的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可由單位、部門自行采購。

第十六條 學校組織的采購,主要采取集中采購的方式,根據(jù)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的類別、性質、價格、批量和需求等情況以及有關規(guī)定,確定具體采購方式,一般分為:

電子集市采購

招標采購(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競爭性談判

詢價、比價

單一來源采購

其它

第十七條 電子集市采購是根據(jù)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進行的采購(具體以每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為準)。

第十八條 達到招標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具體辦法由招標管理部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學校通過政府采購中心、委托有政府采購資質的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采取此種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的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功;

(二)出現(xiàn)了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無法按招標方式進行的;

(三)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四)不能實現(xiàn)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法律認可和學校批準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條 詢價、比價采購是指未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范圍又未達到招標限額的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對某一供應商進行詢價或對幾家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公開比較、擇優(yōu)采購的一種方式。

第二十一條 單一來源采購。有下列情況的單項或批量采購的物資,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的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功;

(二)采購標的來源單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它合適替代標的;

(三)附加合同或重復合同;

(四)屬于原采購項目的后續(xù)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五)預先已說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xù)采購的;

(六)法律認可和學校批準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二條 需從國外采購進口物資、無形資產和服務的,應委托具有相應進口資質的代理機構采購。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二十三條 采購金額達到招標要求的,需通過招標進行采購,具體由招標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采購金額未達到招標要求的,需向資產管理處提交申請,由資產管理處統(tǒng)一實施采購或授權采購申請人采購。

下列采購經資產管理處、分管校領導審批或授權后由相關單位、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 圖書、期刊、數(shù)據(jù)庫等采購工作由圖書館負責;

(二)信息技術、計算機軟件、操作和管理系統(tǒng)、網(wǎng)站建設等采購工作由信息技術中心負責;

(三)工程建設、維修、裝修等通過招標確定三至五家服務單位,服務期一般為二至三年。

負責基建工作的后勤綜合管理處根據(jù)項目需要,在中

的服務單位中通過競爭性談判、比價、詢價等方式選擇實施單位,并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監(jiān)督和驗收;

(四)其它專業(yè)性比較強的標的采購,經資產管理處同意或授權,可由采購申請人組織實施采購。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部門需按照財務部門的安排編制下一年度的采購預算,并應嚴格按照審定后的采購預算申請采購。

第二十六條 采購申請人應通過OA系統(tǒng)提出采購申請.OA申請應提交采購請示和采購申請表,采購標的根據(jù)審計處要求需要審價的,還應同時提交審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采購申請人在提交采購申請時不能指定供應商,但有特殊需要的需經資產管理處授權或審核同意。

第二十八條 采購申請人因教學、科研等特殊要求,需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不在政府電子集市目錄內的通用設備,需向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采購。

第二十九條 采購申請需根據(jù)學校確定的審批權限,由資產管理處或分管校領導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采購。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采購專家?guī)?,根?jù)相關采購需要聘請專家參加采購工作,重大、復雜或專業(yè)性強的采購,可組成由資產管理處、采購申請人和專家組成的采購小組,討論并提出采購建議。

第三十一條 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原則上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的采購均需要簽訂采購合同。凡金額超過五萬元(含)人民幣的采購項目,必須簽訂合同;雖合同金額不滿五

元但根據(jù)所購標的及采購情況確需簽訂合同的也應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 采購實施部門必須認真了解廠商的資信情況,包括其法人資格、經營范圍、資質狀況、履約能力、簽約人授權情況等,確認合同內容;采購申請人要負責確認所購標的權屬狀況、技術指標、性能特點和系統(tǒng)功能,確保所購標的符合采購目的和使用要求,使合同內容準確有效。

第三十三條 學校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的采購合同,由采購人負責簽訂,其中一份需交資產管理處備案。重大合同需經學校法律顧問修改。

第三十四條 采購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合同依法簽訂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或解除的,合同雙方應協(xié)商一致,并及時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或增加合同內容的,在征得合同相對方同意后,采購申請人須確認變更或增加的合同內容,并經單位、部門領導簽字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三十六條 對于涉及到含有安裝、調試、施工等內容的標的,采購申請人應確定具體負責人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合同一般應一式四份,資產管理處、財務處、采購申請人和供應商各執(zhí)一份(根據(jù)情況和需要可增加份數(shù))。

第三十八條 資產管理處和采購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履行、驗收和付款等各環(huán)節(jié)中,相互配合、各負其責。

第三十九條 采購的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交付時,應根據(jù)合同、發(fā)票進行驗收,物資設備應當進行開箱清點、外觀檢查、核對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和附件數(shù)。驗收工作由采購申請人負責。

第四十條 驗收時如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與供應商溝通解決 。

第四十一條 由資產管理處作為采購申請人采購的物資,應在驗收合格后及時入庫,并辦理入庫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采購申請人在驗收合格后按照財務處的要求辦理支付與報銷手續(xù)。


第五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未按本辦法及相關程序進行采購的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 所有參與采購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按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開展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主動接受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在采購活動中,所有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四十六條 禁止任何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采購工作。

第四十七條 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部門負責對學校采購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采購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相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規(gu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學校其它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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