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規(guī)程(滬經貿大辦〔2019〕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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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規(guī)程

 (滬經貿大辦〔2019〕278號)

本規(guī)程自20191216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學工作中心地位,加強學校對教學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管理,發(fā)揮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方面的指導作用,保證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實現(xiàn),根據(jù)《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設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二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在學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咨詢、指導、審議和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17-19人組成,委員人選由校領導推薦和教學單位推薦,經校學術委員會討論確定。分管教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委員人選,依職務替代原則更換。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校長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討論確定。秘書長由教務處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除根據(jù)職務替代原則實行更替的委員外,委員可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委員退休或調離本校出現(xiàn)空缺時,按照該委員的產生辦法進行增補。

第五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政治立場堅定,熱愛教師育人事業(yè),師德修養(yǎng)好,關心學校建設和發(fā)展;

(二)在所從事的專業(yè)領域有深厚造詣,學術水平高;

(三)熟悉人才培養(yǎng)規(guī)律,教學能力強,熱心教學研究,積極參與教學改革;

(四)責任心強,辦事公正;

(五)學校在崗教師,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

第六條 各教學單位應設立本單位的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教學工作進行研究、咨詢和審議。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校人才培養(yǎng)和教學工作整體規(guī)劃、政策制度有咨詢、指導和審議職責,并對所指導、審議的工作有監(jiān)督職責:

(一)研究學校人才培養(yǎng)理念和目標、教學規(guī)劃、教學制度建設等重大議題,并提供咨詢意見。

(二)審議教育教學改革方案,監(jiān)督和指導教學改革實施情況,對重大問題進行評價和研究。

(三)完善教學管理體制,審議教學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見建議。

(四)指導教學質量監(jiān)控和教學評估工作,對教風和學風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審議認定教學事故。

(六)討論和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教務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通過教務處予以安排。

第九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學期召開至少一次工作會議,討論研究教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十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應主動了解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和事業(yè)發(fā)展的情況,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認真履行委員職責。

第十一條 根據(jù)議題內容,可由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委員會需要做出決議時,原則上采取投票方式表決,須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員到會,且經不少于到會委員總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同意,決議方為有效,并當場宣布投票結果,但不公布票數(shù)。通訊會議討論與投票采取同樣的規(guī)則。

第十三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lián)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教學指導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提出異議,可根據(jù)情況召開全體會議復議,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復議條件為:學術委員會要求;或經學術委員會授權,三分之一(含)以上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同意。

第十五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應將通過事項或會議決定向學術委員會報告或備案,并根據(jù)學術委員會要求提交工作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guī)程由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